給付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6年度,615號
MLDV,106,苗簡,615,2018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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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615號
原   告 劉新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昇伊葉啟昌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
葉昇伊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葉昇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
二、應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予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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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