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90號
MLDM,107,聲,390,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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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安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安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受刑人張安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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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