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振能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偵字第5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黃智彪告訴被告胡振能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智彪於本院審理中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 張在卷可稽;是依照首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文鎮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