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3號
HLDV,107,除,13,201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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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李宏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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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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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帳號│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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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二信富國分│花蓮二信富國分│103年10月28日 │50,000元│AA145148 │1 │
│ │社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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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蓮二信富國分│花蓮二信富國分│103年11月3日 │50,000元│AA145155 │1 │
│ │社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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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