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1號
HLDV,107,勞執,1,2018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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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祖梅
相 對 人 東岸精緻商務旅館
法定代理人 黃劉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3月6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1.勞資雙方合意,就勞方主張之訴求以新臺幣(下同)25萬元整達成和解,資方分4期給付,並由資方將上述款項匯入勞方薪資帳戶(第一銀行000-00-000000),第1期請資方於107年年3月26日給付10萬元整,第2-4期請資方於107年4月25日、5月25日及6月25日分別給付5萬元整,若資方未依照上述日期給付,1期未到將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 認可兩造間有關工資爭議案即花蓮縣政府民國107年3月6日 調解紀錄「勞資雙方合意,就勞方主張之訴求以新臺幣(下 同)25萬元整達成和解,資方分4期給付,並由資方將上述 款項匯入勞方薪資帳戶(第一銀行000-00-000000),第1期 請資方於107年年3月26日給付10萬元整,第2-4期請資方於 107年4月25日、5月25日及6月25日分別給付5萬元整,若資 方未依照上述日期給付,1期未到將視為全部到期。」之內 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關於薪資之爭議,前經花蓮縣政府於107年3月6日 進行調解,而成立調解,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業據 聲請人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依上開事證,足 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系爭款項而不履行 其義務。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經核 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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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