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25號
TNDV,108,抗,25,2018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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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5號
抗 告 人 温秀雲 


相 對 人 杜席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
6日所為之108年度抗字第25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抗字第二五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抗告人「溫」秀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温」秀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5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前揭法條規定,職權予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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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