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陳家炳
代 理 人 劉慶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33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8 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3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1日刊登新 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 年2 月12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7 年 2 月11日週日為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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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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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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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偉碩工程行林智偉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106年6月30日 │10,028元 │0270006 │
│ │ │金華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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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曾雪琴 │臺南市楠西區農會 │106年6月30日 │36,100元 │0013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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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蘇景新 │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106年6月30日 │36,520元 │2097051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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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陳炳中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106年6月30日 │24,600元 │4359986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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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張春寶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106年6月30日 │33,400元 │0163582 │
│ │ │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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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李清飛 │臺南市下營區農會 │106年6月30日 │19,600元 │3046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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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林政穎 │土地銀行大灣分行 │106年6月30日 │3,100元 │0108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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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張錦城 │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106年6月30日 │78,634元 │1538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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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謝福水 │臺南安定區農會 │106年6月30日 │4,400元 │0034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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