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15號
TNDV,107,除,115,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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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方澤心
代 理 人 蘇美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35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三、依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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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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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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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中小企業│臺灣中小企業│臺南市善│ 106年8月29日 │ 46,000元 │FB1298901 │
│ │銀行 │銀行永大分行│化區公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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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