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90號
TNDV,107,重訴,90,2018041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臺南市第13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被   告 謝坤庭
      謝宗憲
      謝茂申
      謝燕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72號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見卷第12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 佐(見卷1第131-135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