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76號
TNDV,107,補,276,201804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郭再得
      王秀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琮翰曾義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179,0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18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