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郭再得
王秀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琮翰、曾義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179,0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18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