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民國前10年12月12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前11年12月12日生」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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