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亞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誠
相 對 人 亞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誠
債 務 人 黃國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信託法第12條第1項雖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惟同項但書規定「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 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35條第1項亦規定受託人於一定情形下,得於信 託財產設定權利,可徵信託財產非絕對不得受強制執行,而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者,亦非當然無效。故受託人 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者,債權人於債權 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末按信託財 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惟受託人於管理、處分時,均應 依信託本旨為之,而與受託人可自由管理處分其自有財產之 情形迥然有別。此觀信託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4 條第1項等規定即明。是信託財產有其獨立性,於抵押權人 兼為信託財產之登記名義人之情形下,如其以抵押權人之身 分聲請拍賣抵押物,並將其以受託人身分另列為相對人,此 時聲請人與相對人實質雖為同一人,仍應認此聲請已具備形 式上對立之當事人而為適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①105年10月3日②106年1 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1,000,000元②250,0 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①106年1月2日②106年4月23日,並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權總金額為①1,200, 000元②25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 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250,000元。又債務人雖 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且聲請人與相 對人即受託人實為同一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 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影本、本票等 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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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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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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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佳里區 │佳果段│141-2 │123.8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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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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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突│ │ │ │建築│ │ │ │
│ │號│ │ │ │ │ │ │出│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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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3層樓房 │55│65│65│16│16│22│平│鋼筋│23│平│全部│
│ │75│建南里27鄰勝│里區佳果│鋼筋混凝│.9│.9│.9│.8│.4│1.│方│混凝│.1│方│ │
│ │ │利路92號 │段141-2 │土造 │9 │5 │5 │3 │5 │17│公│土造│4 │公│ │
│ │ │ │地號 │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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