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3號原 告 高德原被 告 潘義和即潘聰明之繼承人 潘達宏即潘聰明之繼承人 潘坤謀即潘聰明之繼承人 劉潘惠美即潘聰明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玉鈴被 告 潘惠靜即潘聰明之繼承人 潘佳林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潘清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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