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72號
TNDM,107,單聲沒,72,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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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蘇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
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水果刀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員警於民 國106年12月25日,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對面農 地,查獲被告曾蘇嫌涉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 案件,並當場扣得被告所有水果刀1支。而被告所涉上開案 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 26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是扣案水果刀1支,依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107年2月6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26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並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訛。而本案扣得之水果刀 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竊盜所用之物乙節,亦據被告於警 詢中供承在卷(見警卷第5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 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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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