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章琴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0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