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426號
TPDV,107,除,426,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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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吳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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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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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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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0-ND-7012-1 │1 │1000│
├──┼──────────┼───────┼──┼──┤
│0002│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0-ND-7013-0 │1 │1000│
├──┼──────────┼───────┼──┼──┤
│0003│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0-ND-7014-8 │1 │1000│
├──┼──────────┼───────┼──┼──┤
│0004│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0-NX-1356-2 │1 │750 │
├──┼──────────┼───────┼──┼──┤
│0005│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2-NX-7981-8 │1 │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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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