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勇輯
相 對 人 李雲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二一七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43 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3萬元,並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6年度存字第2177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 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 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新北地院106年度存字第2177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 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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