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094號
TPDV,107,司促,6094,201804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亞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零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李亞萍於民國92年9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
    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
    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7年3月29日止共計消費簽帳
    新臺幣334,511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99,031元
    為自民國92年9月18日起至民國107年3月29日之消費款
    ,新臺幣211,030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24,450元為違
    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