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吳阿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聲請究為京福工程行?抑為京福工程有限公司?並
釋明兩公司(商號)間之法律關係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合約書、請款單,均為京福工程有限
公司所簽具,非本件聲請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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