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057號
TPDV,107,司促,6057,2018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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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吳阿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聲請究為京福工程行?抑為京福工程有限公司?並
  釋明兩公司(商號)間之法律關係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合約書、請款單,均為京福工程有限
  公司所簽具,非本件聲請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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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