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李東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君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01月11日起 │至民國107年02月10日止 │年息4.7% │
│ │189785元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2月11日起 │至民國107年11月10日止 │年息5.64% │
│ │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7% │
│ │ │ │ │ │
└──┴─────┴───────────┴───────────┴───────┘
附件:
一、相對人夏君維於民國103年07月11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35萬元整,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
率按月調整加3.63%機動計付,並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
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
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
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
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2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7年01月11日,
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
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189,785元
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