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204號
TPDV,107,司促,5204,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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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李東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君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01月11日起 │至民國107年02月10日止 │年息4.7%   │
│  │189785元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2月11日起 │至民國107年11月10日止 │年息5.64%   │
│  │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7%   │
│  │     │           │           │       │
└──┴─────┴───────────┴───────────┴───────┘
 
 
 
 
 
 
 
 
 
 
 
 
 
 
 
 
 
 
 
 
  附件:
  一、相對人夏君維於民國103年07月11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35萬元整,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
    率按月調整加3.63%機動計付,並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
    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
    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
    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
    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2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7年01月11日,
    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
    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189,785元
    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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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