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196號
TPDV,107,司促,5196,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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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愛娜 
      王儀群 
一、債務人馮愛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陸仟玖佰
  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馮愛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伍萬零柒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前項一、二給付如對債務人馮愛娜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王儀群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四、債務人馮愛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壹佰參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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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