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愛娜
王儀群
一、債務人馮愛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陸仟玖佰
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馮愛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伍萬零柒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前項一、二給付如對債務人馮愛娜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王儀群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四、債務人馮愛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壹佰參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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