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034號
TPDV,107,司促,5034,201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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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佳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
  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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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