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424號
TPDV,107,司促,4424,2018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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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美鳳 
      劉鄭美秀
      杜玟靜(即杜鄭梅香之繼承人)

      杜玟修(即杜鄭梅香之繼承人)


      杜書煒(即杜鄭梅香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榮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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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