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玉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雄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參拾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
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
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
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民國(下同)106年7月
至107年2月之管理費總計新臺幣(下同)7,200元,惟依聲
請人所提出之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其僅就106年7月至
107年1月之管理費6,200元為催告,並加計存證信函費130元
,依上開規定,未經催告相對人繳納之管理費部分(即1,
000元),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