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175號
TPDV,106,重訴,1175,2018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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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世 
訴訟代理人 吳承州 
被   告 周金鳳 

      周月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振陽 
被   告 周世得(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世南(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恩綻 



被   告 周世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軒任(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寶秀(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美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美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世崇 
      周世耀 
      楊家諭 
      楊家昌 
      楊家明 
      周國輝(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泰(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棟(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華(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興(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玉枝(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玉英 
      林桂香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憲宗 
被   告 周益煇 
      周益義 
      周淑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07年5月16日上午11時55 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一) 是否仍以林玉梅、周林笑為被告;(二)就林玉梅、周林笑 之繼承人部分,是否一併聲明請求該部分被告應就相關土地 辦理繼承登記(如是,請儘速更正訴之聲明)。並將準備書 狀繕本逕行送達被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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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