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佟光懿
代 理 人 游小娜
相 對 人 佟夏璉
關 係 人 佟紋紋
代 理 人 李亢和律師
關 係 人 佟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與關係人共同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佟夏璉所有,坐落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房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十萬分之2278;同小段475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並包括地下三層33號、34號車位)。聲請人與關係人均應遵守附表所定之執行方法。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 定聲請人與關係人佟紋紋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為照顧相對人 ,聲請人與關係人擬出售相對人所有上揭房地,以支應照顧 費用,爰請求准予處分相對人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並 為一定執行方法(如信託)之決定。
二、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有民事裁定、戶籍謄本、謄本等件為 證,並經聲請人及關係人到場表示同意,經核相對人需他人 照顧始能維持生活,本件處分後可獲一定金錢,可用於相對 人之照顧所需,本件有處分之必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附表:
一、聲請人與關係人得各自或共同委託仲介出售上開房地,但所 覓買主之買價不得低於上開房地同棟之出售價格。二、出售價金應匯入相對人帳戶內,聲請人及關係人應共同尋找 金融機構為相對人辦理信託,以信託之方式支付相對人之照 顧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