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916號
TPDV,105,訴,4916,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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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16號
原   告  科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龍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智凱律師
被   告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姚武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龍

被   告  高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 相關證據,暨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並應於收到他 造書狀繕本後二週內,就他造所陳述之內容以書狀再為回應 ,並以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附件
 
原告方面
一、原告與被告固得信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固得信公司)所簽訂



之花東地區有機米生產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有何不 於民國104 年10月底前與花東地區有機產銷班或有機耕作農 夫完成105 年度契作合約簽訂,即無法達成該契約目的之情 事存在?請予敘明並提出相關事證。
二、系爭契約是否係由原告先行用印,再以郵寄方式寄予被告固 得信公司用印之方式完成簽署?如是,係於何時完成簽署?三、被告姚武憲係於何時、地向原告表明:與契作農簽訂合約有 時間緊迫性,需搶在他人之前完成簽約等情,要求、催促原 告應儘速給付前開定金、管理費之情事?
四、依照證人蔡議賢之證述,被告固得信公司應幫原告取得玉溪 農會願意幫忙碾米之證明,且就該公司與玉溪農會接洽及取 得相關文件之作業費用,係包含在系爭契約所約定之管理費 中,然為何未在系爭契約中載明被告固得信公司應負此等義 務?該等義務與被告固得信公司所應完成與契作農簽訂契作 合約之義務間之關聯性為何?
五、依證人蔡議賢之證述,證人林健隆係由被告姚武憲鄭金山 介紹予原告認識,然證人林健隆則已證述:玉溪農會沒有做 有機米加工等語,則在被告姚武憲鄭金山為原告接洽證人 林健隆時,原告是否即已知悉無法從事有機米出口?如是, 當時原告作何打算?有無與被告姚武憲高碧霞進行討論? 如有機米無法出口,是否仍有與契作農簽訂契約之必要?原 告有無決定係以向契作農簽訂契作合約取得白米再委請玉溪 農會碾米之方式或直接向玉溪農會購買白米加工之方式出口 ?何時通知被告固得信公司?
六、原告與被告固得信公司有無合作礦場、玉石事宜?原告與欣 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磐公司)合作之事宜為何? 
被告固得信公司、姚武憲方面
一、被告姚武憲有無向原告宣稱:與契作農簽訂合約有時間緊迫 性,需搶在他人之前完成簽約等情,要求、催促原告應儘速 給付定金、管理費之情事?
二、依照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2544號起訴書證 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第4 項之記載,證人鄭金山似證述契作 農要求先付定金,經其向被告姚武憲轉達後,被告姚武憲卻 從未拿錢支付定金,契作農因此興趣缺缺,實際上即未洽得 任何替原告生產稻米之契作農等語,是否確有此事?如是, 為何未支付定金?
三、被告固得信公司就原告104年11月2 日下午1時18分之電子郵 件(即本院卷一第90頁)所要求提出之農戶繳交玉溪農會的 合約及稻農地號與採收時間表,曾於104年11月3 日上午8時



35分回覆給原告之電子郵件(即本院卷一第94頁)中提及: 「玉溪農會的合約及稻農地號與採收時間表,在確認輸出數 量和作業方法後才有辦法連結。」等語,其原因為何?最終 被告固得信公司有無提出玉溪農會的合約及稻農地號與採收 時間表予原告?
 
被告高碧霞方面
一、原告與欣磐公司合作之事宜為何?此與原告及被告固得信公 司間之合作業務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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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