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7年度,481號
TPDM,107,審附民,481,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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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費力克(POLEO INFANTE FELIX JOSE


被   告 黃冠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3385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為107年度審簡字第79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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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