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淵仁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永燦 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上列受裁定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聲請宣告破產之裁判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宣告破產,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 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惟受裁定人即聲請人聲請宣告李 永燦破產事件,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淵仁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其構成破 產財團財產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1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費用500元。是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5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27條不得獨立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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