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576號
TCDV,107,司票,2576,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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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576號
聲 請 人 高玉庭
代 理 人 廖振洲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松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黃松凰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
  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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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