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576號聲 請 人 高玉庭代 理 人 廖振洲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松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補正相對人黃松凰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 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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