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442號
聲 請 人 黃瑞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太禹有限公司、廖健汶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確認太禹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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