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442號
TCDV,107,司票,2442,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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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442號
聲 請 人 黃瑞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太禹有限公司廖健汶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確認太禹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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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