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52號
TCDV,107,司拍,152,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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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
相 對 人 林靜美
相 對 人 林建助
債 務 人 林慶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林慶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債權存續期間:民國83年3月9日至民國133年3月9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
㈡嗣債務人林慶秋於103年1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56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6年11月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560,000元及利 息、違約金。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4 年11月5日及105年8月18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法抵押權 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借 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大甲區 │幸福段│ 223-6 │7,204.36 │ 全部 │
├─┴───┴────┴───┴──────┴─────┴──────┤
│所有權人:林靜美之權利範圍為8分之3,林建助之權利範圍為8分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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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