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40號
TCDV,107,司拍,140,201804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秀萍黃中偉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釋明債務人游秀萍於105年5月26日借貸新臺幣225萬
   元之債權已全部屆清償期(依該借貸契約書需「游秀萍
   對聲請人有任一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始生全部到
   期之效力,而依狀附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繳息迄日為107
   年2月26日,無未依約清償之情形)。
  ㈡提出游秀萍最近貸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