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秀萍、黃中偉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釋明債務人游秀萍於105年5月26日借貸新臺幣225萬
元之債權已全部屆清償期(依該借貸契約書需「游秀萍」
對聲請人有任一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始生全部到
期之效力,而依狀附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繳息迄日為107
年2月26日,無未依約清償之情形)。
㈡提出游秀萍最近貸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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