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457號
債 權 人 李清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蔣文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所載金額與附件所附證物總額
不符)
㈡補正7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確認8紙支票之記載是否有誤?(票號VC0000000號支票重
覆)
以上事項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