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239號
TCDV,107,司促,9239,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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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3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周忠泰
債 務 人 莊杏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5年11月13日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
     敘明。
  (二)債務人於前向債權人訂立有短期循環融資契約書,自
     核卡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債務人不為反對續約
     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
     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倘契約屆期
     未延長時,債務人應立即將本息如數清償(短期循環
     融資契約第一條)。利率依年息15%固定利率按日計
     算,依約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如有未依約履行之情
     事,債務人除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外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應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短
     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三條)。
  (三)債務人自95年11月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覆經催討,
     迄未清償。迄今尚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
     本息及違約金未償。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基於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賜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債權,至為法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合併核准函、借據、往來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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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