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136號
債 權 人 許洲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氏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得自民國104年12月30日請求利息之原因事實、法律
依據(系爭借據並無利息之約定,而按民法規定,給付有
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