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136號
TCDV,107,司促,9136,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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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136號
債 權 人 許洲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氏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得自民國104年12月30日請求利息之原因事實、法律
   依據(系爭借據並無利息之約定,而按民法規定,給付有
   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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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