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865號
TCDV,107,司促,8865,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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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865號
債 權 人 賴朝涼
債 權 人 賴朝中
前列賴朝涼賴朝中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朝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具狀更正本件已到期部分之請求,並表明請求金額為何?
  (就未屆期之租金,性質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
  促程序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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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