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813號
TCDV,107,司促,8813,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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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
債 權 人 育仁藝術林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大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積欠管理費起迄日為何?因請求標的起迄日(
   106年4月至107年2月)與請求原因事實(106年1月至107年3
   月)與管理費未繳名冊之未繳月份(106年4月至107年3月)
   三者不一致。
  ㈡利息起算日自「起訴書送達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起算)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全部之
   影本。
  ㈣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㈤提出門牌臺中市○區○○街0號3樓之第一類建物謄本暨債
   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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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