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
債 權 人 育仁藝術林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大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積欠管理費起迄日為何?因請求標的起迄日(
106年4月至107年2月)與請求原因事實(106年1月至107年3
月)與管理費未繳名冊之未繳月份(106年4月至107年3月)
三者不一致。
㈡利息起算日自「起訴書送達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起算)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全部之
影本。
㈣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㈤提出門牌臺中市○區○○街0號3樓之第一類建物謄本暨債
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