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7年度,17號
TCDV,107,事聲,17,2018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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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7號
抗 告 人 邱林秀雲
      邱敏雄(兼邱廖鸞香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事聲字
第17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7年3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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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