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林玉堂
法定代理人 林惠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山鋁業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777,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496元,此費用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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