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8號
上 訴 人 葉明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弘年間106年度訴第2098號遷讓房屋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263,78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