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張玉鈕
張玉滿
林張美麗
被上訴 人 張耀培
謝素貞
張栓彰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原告即被上訴人等起訴時
因遺產分割所受利益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5
0,25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6第1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