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7年度,15號
TCDM,107,智易,15,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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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崇綱
上列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142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崇綱原名吳建宏)於民國100 年11 月14日起至104 年6 月30日止,曾在址設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0 號14樓之16之告訴人恆慕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下稱恆慕公司)擔任室內設計師,而明知「清楠段公設設 計案」、「兆德上品院樣品屋」、「名發建設公設設計案」 、「美居君品實品屋」、「置地廣場D2-17F實品屋」、「富 宇六藝樣品屋」及「悠森學接待中心及樣品屋」等室內設計 照片(即告證2 )共95張,均係恆慕公司所有之攝影著作, 未經恆慕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及公開傳輸。詎吳 崇綱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及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前揭攝 影著作之電子檔後,再於105 年11月某日,在其位在彰化縣 ○○鎮○○里○○巷0 ○0 號之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 網際網路,並以「吳崇綱」之帳號登入「518外包網」(htt p://case.518.com.tw/workroom-index-0000000.html)並 在該網頁內擅自刊登該等重製後之攝影著作,而以此方式侵 害恆慕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因恆慕公司之員工於105 年12 月20日瀏覽網路時,發現吳崇綱有使用前揭攝影著作之情事 ,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吳崇綱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三、本案被告因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 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就前揭違反著作權法等犯 行,於本院107 年4 月11日審理程序時當庭撤回告訴,有該 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案不經言 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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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慕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