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欒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235 、3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欒成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 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 被告係四肢健全之成年人,具有工作能力,理應尊重他人財 產權,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財物,竟分別竊取他人所有之衣 物及機車以滿足自己之慾望,破壞他人對財產權之支配,危 害社會治安,殊有不該;惟被害人洪倩文、黃郁雯遭竊之物 均業已發還,2 位被害人之損害均有相當回復,兼衡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及其為二、三專畢業學歷(見本院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卷第3頁被告之 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之刑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黑色外套1 件及普通重型機車1 台,業均經被害人 各自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面報表在卷為證( 分見警卷第12頁、107 偵235 號卷第22頁 ) ,上開之物既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初股 107年度偵字第371號
第235號
被 告 欒啟成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欒啟成於民國106 年有多次竊盜案件,現正偵辦中(未構成 累犯),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四處尋找 作案目標,一於106年11月15日凌晨某時,騎乘牌照號碼MJD -9039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贓車(本署106年度偵字第31532號 偵辦中),行經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時,見洪倩文停放於健 康公園人行道上之牌照號碼583-LXV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 :洪煌順)之椅墊微微翹起,遂徒手翻起椅墊並竊取洪倩文 置放於置物箱內市價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super dry黑 色外套1件,得手後離去。嗣為警於同日上午4時45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000號,查獲欒啟成騎乘上開贓車,並扣 得黑色外套1件(業已發還洪倩文),始循線查悉上情。二 於106年11月16日中午12時50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臺中 市○區○○路00號前,見黃郁雯停放該處之牌照號碼753-JH X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下,徒手竊取黃郁雯上開機車並 騎乘離去,隨後將之棄置於臺中市○區○○○街00號旁。嗣 黃郁雯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於同日晚上8時許, 在上開棄置處所尋獲(業已發還黃郁雯),始悉上情。二、案經洪倩文、黃郁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欒啟成經傳不到,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洪倩文、黃郁雯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1 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 輸入單、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監視器翻拍畫 面3張、警方查獲時之照片1張、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所犯上 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即上開黑色外套1件及普通重型機車1部,業於案發 後為警查獲並發還告訴人洪倩文、黃郁雯,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及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等可按,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郭靜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立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