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07年度,14號
TCDM,107,中交簡附民,14,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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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邱俊維
被   告 楊茗全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中交簡字第23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陳鈴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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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