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博裕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訴字第2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黃博裕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黃博裕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 ,惟有起訴書所載相關卷證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 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事實足認反覆實施詐欺 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 ,爰依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 第1項第7 款規定,於民國106年12月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於107年3月8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二、茲因本案業已辯論終結,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 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