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857號
TCDM,105,訴,857,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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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淑玲
選任辯護人 黃燕光律師
被   告 陳晉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10128號、105年度偵字第1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淑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偽造「中華當舖」印章壹枚及附表三編號2至3所示偽造「中華當舖」之印文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肆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陳晉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鍾淑玲陳晉鑑係夫妻,渠等與王淑玲係多年好友,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或個別為下列行為:⑴鍾淑玲、陳 晉鑑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1年3月間起至 102年8月間止,在渠等位於臺中市大肚區沙田路之住居所或 王淑玲位於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680 巷84弄26號之住處等處 ,共同向王淑玲詐稱鍾淑玲係「中華當舖」公司之股東,該 公司業務龐大,包含向銀行標購法拍汽、機車後,再轉售予 各大中古車商,而各大中古車商參與標購車輛必須繳付保證 金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因鍾淑玲係該公司之股東,無 須繳付保證金即有標購總車數百分之五之權利,若要購買自 用或投資,可以鍾淑玲之名義參與投標,只需繳交押標金, 而無須繳交高額之保證金,並可指定較低之價格參與標購2 年內之中古車,如果運氣好,投標數次便可能得標,否則持 續參加投標1 年左右,必可按指定價格標購到車輛,車價比 一般市售價格便宜,且陳晉鑑鍾淑玲夫妻多次在王淑玲位 在上址住處或是外出聚餐時,均強調「中華當舖」公司法拍 車均為2 年內新車,且有鑑定報告作為保證,聲稱出資向「 中華當舖」公司標購車輛絕對划算,鍾淑玲亦多次向王淑玲 謊稱,其使用之機車亦是向「中華當舖」公司標購而得,致 王淑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除自己出資外,其妹婿張志遠 及友人蘇奕如王仁豪等人亦將款項交由王淑玲,一同出資 標購汽車、機車,王淑玲即依鍾淑玲之指示,多次將附表一



編號1 至11所示之款項,以交付現金、支票予鍾淑玲或匯款 至陳晉鑑所有大肚追分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 、帳號: 0000000號)等方式,標購自小客車或機車,嗣經過1年餘之 時間,均未標到任何車輛,王淑玲及親友多次要求鍾淑玲退 款,均遭鍾淑玲拖延還款。⑵鍾淑玲復承前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101年3月間,在臺中市不詳處所,又向王淑玲詐稱前開 「中華當舖」公司另有投資不動產,投資1 戶10萬元,半年 即可獲利2 萬元,致王淑玲陷於錯誤,於101年3月21日將30 萬元匯入陳晉鑑所有之上開郵局帳戶內,而遭詐騙得逞。⑶ 另鍾淑玲因王淑玲多次向其要求退還上述款項,復承前詐欺 取財之犯意,私自向王淑玲詐稱公司辦理退款手續繁瑣,願 以自有資金退款,惟其與夫婿陳晉鑑感情失和,金錢均存在 其與陳晉鑑之聯名帳戶內,要辦理離婚才能動用帳戶內款項 ,惟辦理離婚需要費用,以此藉口向王淑玲借款74萬元,王 淑玲又信以為真,因此陷於錯誤,於102年8月5日、同月20 日,分別匯款55萬元、19萬元至陳晉鑑上開帳戶內。嗣王淑 玲再次要求鍾淑玲退款,鍾淑玲乃以「中華當舖劉經理」之 名義發送簡訊予王淑玲表示其退款之誠意,並指派不知情之 友人紀孟娥(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出面與王淑玲及其他受害人處理退款事宜,惟僅 退還少部分款項合計31萬元,其餘均拒不歸還,王淑玲至此 ,始知受騙。
二、鍾淑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非「中華當舖」之 股東,亦明知位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之房屋並未 對外出售,竟自103年9月26日起,即陸續前往賴玫芬位在臺 中市大肚區文昌路1 段經營之小吃店,對賴玫芬謊稱其係「 中華當舖」之股東,台正當舖係其公司之子公司,可以投資 其公司買賣流當機車之業務以賺取價差,若加入「中華當舖 」成為股東,即可以優惠價格抽籤購買上址之房屋,且可分 期付款免利息等語,並使用不知情之紀孟娥所交付之張南僩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發送中華當舖標售機車、 房屋訊息之簡訊內容予賴玫芬,致賴玫芬不疑有他,信以為 真而陷於錯誤,與陳寶娟共同出資一同標購機車及上述房屋 ,賴玫芬即依鍾淑玲之指示,多次將附表二編號1 至17所示 之款項,以交付現金予鍾淑玲或匯款至趙冠琳(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有之大肚郵 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等方式,以標 購機車及房屋。鍾淑玲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不 詳時、地,將石頭1 顆放在信封袋內,委由不知情之紀孟娥



持往不詳之刻印店,令不知情之店員偽刻「中華當舖」印章 1枚,蓋用在與賴玫芬於103年11月12日簽立之土地房屋買賣 契約書及請款單上而偽造私文書,並交付予賴玫芬保管,以 取信於賴玫芬,使賴玫芬繼續支付購買上址房屋所需款項, 足生損害於中華當舖賴玫芬對於不動產買賣交易之正確性 。嗣賴玫芬多次支付款項,均未標到任何車輛,亦未取得上 址房屋之所有權,始知受騙。
二、案經賴玫芬告訴及王淑玲委由朱坤棋律師告訴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條第2 項規定:「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依其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 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 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 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 該4 條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 年台上1879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 判期日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而公訴人、被告鍾淑玲、陳 晉鑑及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一第107 頁及反面、卷二第12頁反 面至第16頁反面)。本院審酌該等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 違法不當之情形,且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 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 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 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 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查:本判決 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公訴人、被告鍾淑玲陳晉鑑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



,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 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 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鍾淑玲對於犯罪事實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賴玫 芬及證人紀孟娥、趙冠琳、張南僩於警詢、偵查中所指訴及 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4 至7頁、第12至19頁、104年度 他字第325號卷第18至21頁反面、104 年度偵第10128號卷第 16至19頁反面、第83至84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 分局職務報告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空白請款單 1 紙(其上蓋有中華當舖之印文)、趙冠琳郵政存簿儲金簿 封面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4年2月17日中 管字第1041800553號函暨函覆之趙冠琳帳戶申請資料、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查詢資料(申 請人:張南僩)、賴玫芬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受款人:趙冠 琳、匯款日期:103年10月1日、金額:20萬元)、賴玫芬郵 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受款人:趙冠琳、匯款日期:103 年10 月15日、金額:50萬元)、賴玫芬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受款 人:趙冠琳、匯款日期:103年10月22日、金額:6萬元)、 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土地及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被告鍾淑玲傳送予賴玫芬之手機 簡訊內容翻拍照片、賴玫芬指認被告鍾淑玲之相片(見警卷 第2 頁及反面、第20頁至53頁)、被告鍾淑玲交予賴玫芬之 股戶收入傳票影本(見104 年度他字第325號卷第5頁)、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3日儲字第1040128466號函暨 函覆之賴玫芬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臺中市龍井地 政事務所104 年11月17日龍地資字第1040007377號函暨函覆 之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賴 玫芬之105年5月13日刑事陳報狀暨後附之交付明細表1 份( 見104 年度偵字第10128 號卷第36至64頁、第67至68頁、第 117至121頁)等附卷可稽,並有偽刻之中華當舖印章1枚、 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鍾淑 玲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是被告鍾淑玲此部 分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另被告鍾淑玲陳晉鑑均矢口否認犯罪事實一、詐欺取財之 犯行,被告鍾淑玲辯稱:伊和王淑玲是借貸關係,因為王淑 玲會拿支票跟伊作票貼,伊都是拿現金先借給王淑玲,事後 王淑玲再拿支票或用匯款方式還給伊,伊承認王淑玲有交付 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的支票及現金給伊收執,也有收到犯 罪事實一、⑵、⑶所示匯入陳晉鑑帳戶的金額,但是這些都



是王淑玲先前向伊借款的還款金額,伊未曾以「中華當舖」 股東的身分,請王淑玲出資投標汽、機車,伊之所以會傳送 「中華當舖」投標的相關簡訊給王淑玲,是因為王淑玲向伊 借錢,擔心被她老公發現,就請伊傳送有關「中華當舖」投 標汽、機車的簡訊給王淑玲,讓王淑玲可以向她老公交待云 云;被告陳晉鑑則辯稱:伊完全不瞭解伊太太鍾淑玲與王淑 玲間的資金往來,伊所有的大肚追分郵局帳戶都是交給伊太 太鍾淑玲使用,伊未曾向劉東昇、王淑玲夫妻表示伊太太鍾 淑玲是「中華當舖」的股東,可以透過鍾淑玲投標汽、機車 ,從中賺取差價云云。經查:
㈠告訴人王淑玲曾於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時間,交付附表一 編號1 至11所示之支票及現金予被告鍾淑玲收執,並曾於犯 罪事實一、⑵、⑶所示時間,匯款如上金額至被告陳晉鑑所 有上開大肚追分郵局之帳戶,業據被告鍾淑玲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王淑玲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王淑玲所提 出之第一銀行台中分行票號BA0000000號支票1紙(發票日期 :101 年3月1日、金額10萬元;兌領人:陳晉鑑)、王淑玲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受款人:陳晉鑑、匯款日期:101年4月 3日、金額:10萬元)、第一銀行台中分行票號BA0000000號 支票1 紙(發票日期:101年5月31日、金額10萬元;兌領人 :鍾淑玲)、第一銀行台中分行票號BA0000000號支票1紙( 發票日期:101年7月4日、金額5萬元;兌領人:鍾淑玲)、 王淑玲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受款人:陳晉鑑、匯 款日期:101年5月15日、金額:10萬元)、王淑玲郵政國內 匯款執據(受款人:陳晉鑑、匯款日期:101年5月18日、金 額:10萬元)、第一銀行台中分行票號EA0000000號支票1紙 (發票日期:101年11月5日、金額16萬元;兌領人:鍾淑玲 )、票號EA0000000號支票1紙(發票日期:101年12月5日、 金額9萬5千元;兌領人:鍾淑玲)、第一銀行台中分行票號 EA000 0000號支票1紙(發票日期:101年12月16日、金額10 萬元;兌領人:鍾淑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受款人:陳英明【即陳晉鑑之父親】、匯款日期:101 年12 月6 日、金額:3萬4千元)、王淑玲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第一銀行台中分行票號EA0000000號支票1紙(發票日期: 102年3月31日、金額15萬2000元;兌領人:鍾淑玲)、王淑 玲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受款人:陳晉鑑、匯款日期:102年5 月27日、金額:6萬元)、第一銀行台中分行票號EA0000000 號支票1 紙(發票日期:102年2月15日、金額9萬5千元;兌 領人:鍾淑玲)、第一銀行台中分行票號EA0000000號支票1 紙(發票日期:102年5月8日、金額9萬元;兌領人:鍾淑玲



)、第一銀行台中分行票號EA0000000號支票1紙(發票日期 :102年8月11日、金額10萬元;兌領人:鍾淑玲)、王淑玲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受款人:陳晉鑑、匯款日期:102年5月 30日、金額:13萬元)、王淑玲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受款人 :陳晉鑑、匯款日期:102 年6月4日、金額:10萬元)、王 淑玲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受款人:陳晉鑑、匯款 日期:101年3月21日、金額:30萬元)、王淑玲第一商業銀 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受款人:陳晉鑑、匯款日期:102年8月 5 日、金額:55萬元)、王淑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 憑證(受款人:陳晉鑑、匯款日期:102年8月20日、金額: 19萬元)、存摺匯款紀錄影本1 紙、王淑玲國泰世華銀行存 摺封面影本、金融交易明細(見103 年度他字第5480號卷第 10至29頁、第44至45頁)、劉東昇第一銀行台中分行存摺及 歷史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5 年2月5 日中管字第1051800447號函暨函覆之陳晉鑑所有大肚追分郵 局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03 年度交查卷第 51至76頁、第150至164頁)等附卷可稽,自堪信被告鍾淑玲 確曾向告訴人王淑玲收取犯罪事實一、⑴附表編號1 至11、 ⑵、⑶所示之款項。故本件之主要爭點乃被告鍾淑玲向告訴 人王淑玲收取上開款項之原因,究係基於單純之借貸關係或 是使用詐術偽稱為中華當舖之股東,而詐騙告訴人王淑玲陸 續出資投標汽、機車及不動產;又被告陳晉鑑是否有參與前 開詐騙之行為。
㈡查告訴人即證人王淑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伊和伊先 生劉東昇與被告陳晉鑑鍾淑玲夫妻是認識十幾年的朋友了 ,過去兩家人在假日經常一起出來吃飯或出遊,小孩也會一 起玩。剛開始是被告陳晉鑑來伊家裡時,跟伊和劉東昇講說 他太太鍾淑玲中華當舖的股東之一,他們如果要標車或有 流當車,或是公司的任何流當物,都不用繳交鉅額的保證金 ,只要繳交車子的押標金,就可以代為去標車子,被告陳晉 鑑說這中間的利潤有多好多好,跟伊夫妻及另外的朋友都有 講到這件事情,還提到他們自己開的車子也是用這樣的方法 去標來的,被告鍾淑玲的妹妹也有標流當車跟投資她們公司 的法拍屋,她的舅媽也是。剛開始伊沒有聽信被告陳晉鑑說 的這件事情,但是被告陳晉鑑連續這樣講了三、四個月,那 時剛好伊的車子差不多要換了,伊就問被告陳晉鑑上次講的 這些可以標的車子是怎麼樣,被告陳晉鑑就建議伊要怎麼標 車,包括附表一編號1、2的車款及型號都是被告陳晉鑑提供 建議的,被告陳晉鑑有跟伊夫妻講說要標車就要透過他太太 鍾淑玲,因為她是「中華當舖」的股東,所以叫伊把押標金



開出來,伊就根據被告陳晉鑑的建議開押標金給他,也有其 他朋友認識被告陳晉鑑,被告陳晉鑑也有告訴他們說要怎麼 標車子,就這樣大家一起標,但是標到最後,已經一年了, 都沒有拿到車子,伊和其他朋友就覺得很奇怪,所以就請被 告陳晉鑑鍾淑玲要退款,中間被告鍾淑玲也不斷的傳簡訊 說叫伊在家裡等,車子要送過來,伊還特地在家裡等,居然 都沒有。剛開始被告鍾淑玲到伊家收取押標金的支票時,都 是被告陳晉鑑開車載被告鍾淑玲過來,因為被告鍾淑玲那時 候不會開車,交付支票時,被告陳晉鑑也在場,而且被告鍾 淑玲都請伊將押標金的款項匯到被告陳晉鑑的帳戶,包括伊 自己及其他親友標車的押標金都是由伊收齊後,以開票或現 金及匯款之方式交給被告鍾淑玲。當時被告陳晉鑑鍾淑玲 還表示「中華當舖」的法拍車都是一到兩年銀行法拍的車子 ,「中華當舖」公司去把整批的車標下來,再拿出來法拍給 中古車商大一點的批發車商,賺取中間的差價。被告鍾淑 玲剛開始在標的時候,有提到這是當舖的車子,原則上是出 價高的得標,因為伊是以比較便宜的價格去寫標單,如果沒 有標到,至少一年多,公司就一定會給車子,因為伊已經等 一年多,都沒有拿到車子,伊就跟被告鍾淑玲表示要退款, 請她把伊的押標金及提高押標金都退給伊,被告鍾淑玲就說 公司的經理有傳簡訊給伊同意退款,請伊提供帳戶,伊也提 供了,但是被告鍾淑玲也沒有退任何的費用給伊,所以到最 後伊和其他朋友認為這是騙局,伊有去找過被告鍾淑玲,請 她要處理,被告鍾淑玲也有請其他人出來處理,中間被告鍾 淑玲有還其他人標車的部分款項。被告鍾淑玲當時有講到公 司的退款程序,是三天就可以退押標金,至於提高押標金, 要等第二次才能退,她對伊和任何一個人都是這樣說,但是 截至目前為止,被告鍾淑玲只有退還1 萬元給伊。被告鍾淑 玲在此期間,為取信伊,曾帶伊到他們的子公司去看,伊有 測試被告鍾淑玲,看她是不是像她講的這麼有辦法,可以請 經理馬上撥款,伊曾拿了一張客票給被告鍾淑玲,進去的時 候,被告鍾淑玲還跟伊介紹說這就是她們的經理,這是助理 小姐,門打開後裡面就是流當品,樓上是她們開會的地方, 現場人員似乎對她很熟悉,伊說伊很趕,當天就要票貼,公 司講說不可能當天,一定要隔天,因為現在已經下午了,伊 就直接跟被告鍾淑玲說:「妳既然是裡面的股東,妳應該有 辦法請經理馬上撥款給我」,被告鍾淑玲就當場打電話請經 理撥款,經理真的就從三信銀行撥款30幾萬元,錢下來後就 直接存到伊先生劉東昇在第一銀行的甲存帳戶,伊才會相信 被告鍾淑玲真的是「中華當舖」的股東,而與其他親友陸續



集資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的金額給被告鍾淑玲去投 資法拍車。後來伊要求退款時,被告鍾淑玲說她不管退款的 部門,她會請「中華當舖」的劉經理跟伊聯繫退款的事,伊 有收到「中華當舖」劉經理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傳送過來的簡訊,就如同伊在偵查中提出的簡 訊內容,自稱「中華當舖」劉經理一開始傳送的簡訊內容還 會跟伊確認標購的車款及數量,後來又回覆退款的部分已交 會計部門處理,必須核對開票日期一台一台撥款。另外,被 告鍾淑玲還跟伊提到「中華當舖」有投資不動產,因為有客 戶會拿房子去典當借錢,投資1戶10萬元,半年可獲利2萬元 ,伊當時因為和被告鍾淑玲認識很久,也很信任她,沒有想 到她會騙伊,於101年3月21日又匯款30萬元到陳晉鑑的郵局 帳戶內。後來伊發現一年多來都沒有拿到車,便要求退款, 被告鍾淑玲又說公司退款要有自有資金,她跟她先生陳晉鑑 感情失和,錢都在聯名帳戶內,還傳簡訊給伊先生劉東昇, 說她跟她先生是聯名戶,所以她要動用她的錢,拿錢出來給 伊夫妻的話,她必須請律師設定聯名戶,才有辦法把公司流 當的錢先給伊夫妻,但是辦理離婚需要費用,又跟伊借了74 萬元,伊分別匯了55萬元、19萬元到陳晉鑑的帳戶內。至於 附表一編號3 所示蘇奕如委由伊向被告鍾淑玲標購福斯廠牌 1400CC的汽車一輛,蘇奕如有交付現金20萬元給伊作為押標 金,當時被告鍾淑玲跟伊說中華當舖正在作15周年慶,可以 八折的價格直接購買車子,但是要付清尾款,建議伊可以先 付尾款,將來車子到了以後,再以原價賣給蘇奕如,伊剛好 身邊有一些現金,就自行墊付尾款13萬6000元給被告,金額 總計33萬6000元。另外,附表編號5 是伊妹妹王淑芳以她先 生張志遠名義委託伊向被告鍾淑玲標購本田廠牌喜美1500CC 汽車一輛,王淑芳交給伊的押標金19萬元,伊先開立第一銀 行台中分行票號EA0000000、發票日期101 年11月5日、票面 金額16萬元的支票1 張給被告鍾淑玲,於101年11月5日再以 伊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號)轉帳2 萬元到被告陳晉鑑所有大肚追分郵局的帳戶, 又交付現金1萬元給被告鍾淑玲,總計19萬元;附表編號6也 是伊妹婿張志遠委託伊標購本田廠牌喜美1800CC汽車1 輛, 伊妹妹王淑芳交給伊押標金24萬元,伊開立第一銀行台中分 行、票面金額分別是9萬5000元(發票日期101 年12月5日) 、10萬元(發票日期101年12月6日)的支票2 張予被告鍾淑 玲,另外於101 年12月6日匯款3萬4000元給被告鍾淑玲的公 公陳英明,再交付現金1萬1000 元給被告鍾淑玲,共計24萬 元,以上都是根據被告鍾淑玲的指示交付押標金及購車款。



伊和先生劉東昇經營水電行,經濟充裕,根本不需要向被告 鍾淑玲借錢,被告鍾淑玲所提出的匯款單據,都是被告鍾淑 玲之前向伊調借現金後,匯還給伊的款項,並非伊向被告鍾 淑玲借款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85 頁反面至198頁、卷二第5 至11頁反面),核與證人劉東昇、王淑芳、蘇奕如王仁豪楊定廉、蕭仁勇張志遠於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見 103年度交查字第431號卷第18至23頁、27頁及反面、第37至 38頁、第42至44頁、第79至80頁、第90至94頁、第96至97頁 、第114頁、第133至135頁、第170至175頁、105年度偵字第 1396號卷第16至17頁反面)。且告訴人王淑玲均能提出上開 資金流向之證明,雖附表一編號5、6之金額,起訴書僅分別 記載16萬元、19萬5000元,惟告訴人王淑玲於101年11月5日 ,除開立第一銀行台中分行票號EA0000000、發票日101年11 月5日之支票1紙予被告鍾淑玲兌領外,於同日再以告訴人王 淑玲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號)轉帳2 萬元到被告陳晉鑑所有大肚追分郵局的帳戶 ,並交付現金1 萬元給被告鍾淑玲,總計19萬元,有支票影 本1 紙、告訴人王淑玲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存摺 影本及被告陳晉鑑所有大肚追分郵局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附 卷可稽(見104年度他字第5480號卷第16頁、第44頁、103年 度交查字第431號卷第155頁);另告訴人王淑玲於101 年12 月5 日、同年12月16日,開立第一銀行台中分行票面金額分 別為9萬5000元(票號:EA0000000)、10萬元(票號EA0000 000)之支票2紙予被告鍾淑玲兌領,復於101年12月6日匯款 3萬4000 元至被告陳晉鑑之父親陳英明所有台中銀行大肚分 行之帳戶,再交付現金1萬1000 元給被告鍾淑玲,共計24萬 元,亦有支票影本2紙、遠東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附 卷可資佐證(見103 年度他字第5480號卷第17至19頁),自 堪信屬實。
㈢再依告訴人王淑玲所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均曾以「中華當舖」劉經理之名義,多次傳 送簡訊予告訴人王淑玲,初期先確認標購的車款及數量,經 告訴人王淑玲表示要退還款項後,又回覆退款的部分已交會 計部門處理,必須核對開票日期一台一台撥款云云,此有告 訴人王淑玲所提供之簡訊內容在卷可參(見104 年度他字第 5480號卷第30至34頁、本院卷二第22至26頁)。嗣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門號之申請人資料,得知其中門號0000000000 號之申登人即被告陳晉鑑(見本院卷一第203 頁),顯見被 告鍾淑玲陳晉鑑共同以被告鍾淑玲係「中華當舖」之股東 ,可以代為投標汽、機車作為幌子,不斷鼓吹告訴人王淑玲



出資,並向親友集資投標汽、機車,將來得標後可以自用或 加以轉賣,從中獲取利潤,致使告訴人王淑玲信以為真,而 陸續交付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之金額予被告鍾淑玲,並依 被告鍾淑玲之指示匯款至被告陳晉鑑所有大肚追分郵局之帳 戶。嗣告訴人王淑玲經過一年多,均未標到任何車輛,要求 被告鍾淑玲退款時,被告鍾淑玲又以「中華當舖」劉經理名 義,使用被告陳晉鑑所有上開門號,傳送多則簡訊予告訴人 王淑玲,表示退款必須依照公司流程辦理,公司會指派專人 處理云云,顯然是被告鍾淑玲陳晉鑑一手自導自演,隨後 ,被告鍾淑玲便委由其友人紀孟娥假冒係「中華當舖」之車 部專員,於103年4月22日,約告訴人王淑玲及證人王淑芳、 蘇奕如等人至臺中市南屯路「藝園堂」,紀孟娥並配戴「中 華車部」之識別證,向證人王淑芳、蘇奕如表示「中華當舖 」願意分期退還款項,但是必須依照公司之流程處理,否則 公司只需對告訴人王淑玲負責云云,其後又陸續約證人王淑 芳、蘇奕如至臺中市烏日區的麥當勞見面交付款項,因證人 王淑芳、蘇奕如事後曾至被告鍾淑玲所經營之藝品店催討債 務,紀孟娥遂於103 年6月9日,約證人王淑芳、蘇奕如等人 在麥當勞見面,要求證人王淑芳之先生張志遠蘇奕如簽署 同意書,載明「首先當初你們的款項是交由王淑玲非直接到 公司戶,所以公司既然出面處理,即代表公司的誠意,也請 你們體諒公司的分批作業程序,否則請你們找王淑玲要回你 們的款項,公司直接對王淑玲一個即可,不用特別為你們倆 費心」、「公司在一定的時間內絕對會分毫不差的把款項退 還,所以請你們記住以上所說內容,如果無異議請簽名以表 示認同,請記住不要重蹈覆轍,否則一切後果自行負責」等 內容,由證人張志遠蘇奕如在同意書上簽名,此有紀孟娥 配戴「中華車部」識別證之照片1 張、告訴人王淑玲所提出 之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後附之同意書影本1 份在卷可憑(見 103年度交查字第431號卷第28至31頁)。顯見從一開始邀約 告訴人王淑玲標購法拍車,向告訴人王淑玲收取款項,及中 間以「中華當舖」劉經理名義多次傳送簡訊予告訴人王淑玲 確認標購之車款、數量,乃至後續回覆退款之流程,最後由 紀孟娥以「中華車部」專員之身分出面與告訴人王淑玲及證 人王淑芳、蘇奕如洽談分期退還款項及交付退款,均是被告 鍾淑玲陳晉鑑一手策劃,故告訴人王淑玲指稱被告鍾淑玲陳晉鑑共同以「中華當舖」之名義,向告訴人王淑玲詐騙 標購汽、機車,致告訴人王淑玲陷於錯誤,而以自有資金及 向親友集資陸續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之金額予被告 鍾淑玲陳晉鑑,而遭詐騙得逞,應堪採信。




㈣雖被告鍾淑玲一再辯稱:伊以「中華當舖」劉經理的名義傳 送簡訊給告訴人王淑玲,以及事後請紀孟娥以「中華車部」 專員之身分,出面和王淑芳、蘇奕如洽談分期付款之方式, 均是為了配合告訴人王淑玲演戲,讓告訴人王淑玲回去可跟 她先生交代云云。然查,被告鍾淑玲於告訴人賴玫芬對其提 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偵查中,曾自承:「(問:有無中華當舖 ?)沒有這間公司,但是有這件事。」、「(問:為何要以 中華當舖的名義要求賴玫芬入股才可以抽籤買房子?)當初 因為想說買賣房子要有一個抬頭一個名義,這是我想的,但 是實際上沒有這個公司的名義。」、「(問:以中華當舖為 名義所傳的簡訊何人所傳?)答:是我傳的,連劉經理的名 義也是我所創的。」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10128號卷第18 頁反面)。顯見被告鍾淑玲係以相同手法,先後詐騙告訴人 王淑玲、賴玫芬兩人。
㈤且證人紀孟娥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曾經受被告鍾淑玲之 託,到「藝園堂」跟王淑芳、蘇奕如談退款的事情,伊要去 「藝園堂」前,被告鍾淑玲就將「中華車部」的識別證交給 伊,請伊戴上識別證後,陪同被告鍾淑玲一起去「藝園堂」 和告訴人王淑玲及王淑芳、蘇奕如見面,伊當時有詢問被告 鍾淑玲要和對方談哪些內容,如果對方要求退款,應該如何 回應,否則伊無法和對方談,被告鍾淑玲有先告知伊同意分 期退款給對方,伊和被告鍾淑玲到達「藝園堂」後,被告鍾 淑玲就介紹伊給告訴人王淑玲及王淑芳、蘇奕如認識,說伊 是「中華當舖」的專員,伊一開始都沒說話,接著被告鍾淑 玲和告訴人王淑玲坐在隔壁桌,伊和王淑芳、蘇奕如坐同一 桌,就討論如何退還款項的問題,王淑芳、蘇奕如同意按月 分期退款,被告鍾淑玲有先拿一筆5 萬元,請伊去轉帳,後 來就由伊直接約王淑芳、蘇奕如到烏日的麥當勞交付現金, 每次給付1至2萬元,約4、5次左右,都是被告鍾淑玲將現金 拿給伊,請伊拿去給王淑芳、蘇奕如,中間有幾次王淑芳、 蘇奕如到被告鍾淑玲經營的藝品店按門鈴、貼紙條催討債務 ,被告鍾淑玲就寫了一份同意書,請伊拿去給王淑芳、蘇奕 如簽名,希望她們不要再去藝品店騷擾被告鍾淑玲。當初是 被告鍾淑玲告訴伊要配合告訴人王淑玲退款給王淑芳、蘇奕 如,但是伊不知道詳情為何,伊只是來打工的,伊幫被告鍾 淑玲跑一趟,比如說一個小時,就是300 元。至於「中華當 舖」印章,是被告鍾淑玲將石頭放在信封袋內,請伊拿去刻 印店刻的,伊不知道被告鍾淑玲刻這個印章要作什麼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249頁反面至第260頁反面),核與其於偵查中 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103年度交查字第431號卷第18至



23頁、第42至44頁、第90至94頁、第111頁及反面、第170至 175 頁)。足證被告鍾淑玲於告訴人王淑玲及證人王淑芳、 蘇奕如要求退款後,竟委由證人紀孟娥假冒係「中華車部」 專員,出面與證人王淑芳、蘇奕如洽談分期還款之方式,並 陸續交付現金予證人紀孟娥,請證人紀孟娥代為轉帳或聯繫 證人王淑芳、蘇奕如至麥當勞交付款項,被告鍾淑玲甚至以 「中華當舖」名義自行擬了一份同意書,請證人紀孟娥攜往 麥當勞給證人王淑芳之先生張志遠蘇奕如簽名,益可證明 被告鍾淑玲係假借「中華當舖」股東之名義,詐騙告訴人王 淑玲以自有資金,並向親友集資後,投標汽、機車買賣,而 陸續交付款項予被告鍾淑玲,並匯款至被告陳晉鑑之帳戶內 ,而遭詐騙得逞。
㈥又證人蘇奕如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和王淑玲是認識好幾年 的好朋友,以前王淑玲作自助餐時,是伊的老闆,因為伊兒 子想要買車,王淑玲知道以後,就跟伊說她有一個朋友在標 車,用標車的會比較便宜,伊當時想要買一台福斯1400CC, 沒有尾巴的車子,就委託王淑玲幫伊標車,王淑玲說被告鍾 淑玲有傳LINE給她看,說有這款車,她說頭期款要1 萬元押 標金,王淑玲有把被告鍾淑玲傳給她的LIEN拿給伊看。伊前 後交付20萬元給王淑玲,請王淑玲代為標購車子,第一次是 以無褶存款方式,存入19萬9000元到王淑玲的帳戶,第二次 是直接交付現金9100元給王淑玲。經過一年都沒有標到車子 ,伊就問王淑玲,王淑玲就將被告鍾淑玲的電話給伊,讓伊 跟她聯絡,然後紀孟娥有在「藝園堂」跟伊見面,當天被告 鍾淑玲也有到「藝園堂」跟王淑玲坐同一桌,伊和王淑芳及 紀孟娥坐同一桌,一開始紀孟娥說她是「中華當舖」的幹部 ,由她出面跟伊處理,本來是說4 月、6月、8月這三個月要 還錢,頭一次4 月20日要還10萬元,結果她就沒有還,一直 拖到28日的樣子,紀孟娥有匯5 萬元給伊,後續都沒有還, 伊就打電話給她,紀孟娥就約伊去麥當勞,一次拿1 萬元, 總共還了10萬元等語。而證人王淑芳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 伊是王淑玲的妹妹,當時剛好要換車,看到王淑玲在看手機 簡訊,也有看到被告鍾淑玲傳給她的簡訊內容,得知王淑玲 有在標車子,伊就問王淑玲,她說她認識被告鍾淑玲可以「 中華當舖」的名義去標到比較便宜的法拍車,伊想要標二台 喜美廠牌的車子,一台是1500CC、一台是1800CC,價格是被 告鍾淑玲先傳簡訊給王淑玲,王淑玲再將簡訊拿給伊看,王 淑玲有說標車的時間大概不會超過一年,也有可能會往後延 。伊就匯錢給王淑玲,於10 1年9月間,先臨櫃匯款40萬元, 再用ATM轉帳3萬元給王淑玲,請王淑玲幫忙轉交43萬元給被



鍾淑玲,後來因為一直標不到車,伊請王淑玲聯絡標車的 人,要求她退標車的訂金。伊跟王淑玲、蘇奕如紀孟娥及 被告鍾淑玲就約在「藝園堂」見面,被告鍾淑玲及王淑玲坐 在隔壁桌,紀孟娥一開始以她是「中華當舖」中部的員工跟 伊談,最後她是說她會分三次,把錢還給伊,這是第一次見 面達成的協議,等到紀孟娥走了,伊有私底下再跟被告鍾淑 玲談一下退款的事情,被告鍾淑玲承諾說她會分三次退款, 她說她可以跟「中華當舖」講,因為她是裡面的幹部。伊記 得第一次是直接匯款5 萬元,匯款人是寫「中華紀小姐」, 因為伊陸續要求被告鍾淑玲還款,可是她沒有按照原本約定 的日期還款,伊就打電話給被告鍾淑玲,也有到被告鍾淑玲 的住家跟店裡面去跟她要錢,伊總共去她的住家兩次,被告 鍾淑玲都有承諾什麼時候要給錢,她都是跟伊還有伊先生說 她會請公司退款,大概什麼時候請伊去拿錢,可是她就是沒 有,讓伊白跑一趟。後來紀孟娥就約伊在烏日的麥當勞見面 ,接著就是1萬元、1萬元陸續的還,每次拿錢都要伊和蘇奕 如簽名,說這是當舖的規定。因為被告鍾淑玲一直沒有依照 承諾的方式還款,伊有去被告鍾淑玲的店面找她,所以紀孟 娥就約伊和蘇奕如在麥當勞見面,請她先生張志遠蘇奕如 簽同意書,要求伊不能再去被告鍾淑玲的店找她。這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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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