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移調字,107年度,4號
CTDV,107,簡上移調,4,20180416,1

1/1頁


調 解 筆 錄
  上 訴 人 鄭定程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被上訴人  蔡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簡上移調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2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郭文通
  書 記 官 蔡淑貞
  調 解 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調解成立內容:
一、上訴人願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參佰捌拾柒元。
  給付方式:
  民國(下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前給付肆萬壹仟參百捌拾
  柒元,其餘貳拾萬元,自一○七年五月二十日起,按月於每
  月二十日給付肆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
  視為全部到期。(並直接匯入被上訴人之彰化銀行岡山分行
  帳號65135113475500帳戶)
二、上訴人履行前項條件後,被上訴人同意其取回提存金肆萬伍
  仟元(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12號),並撤回本院106 年度司
  執字第59648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三、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被上訴人     蔡文豪
         調解委員     蘇盛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蔡淑貞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