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上 訴 人 鄭定程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被上訴人 蔡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簡上移調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2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郭文通
書 記 官 蔡淑貞
調 解 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調解成立內容:
一、上訴人願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參佰捌拾柒元。
給付方式:
民國(下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前給付肆萬壹仟參百捌拾
柒元,其餘貳拾萬元,自一○七年五月二十日起,按月於每
月二十日給付肆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
視為全部到期。(並直接匯入被上訴人之彰化銀行岡山分行
帳號65135113475500帳戶)
二、上訴人履行前項條件後,被上訴人同意其取回提存金肆萬伍
仟元(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12號),並撤回本院106 年度司
執字第59648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三、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被上訴人 蔡文豪
調解委員 蘇盛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蔡淑貞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