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李怡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雅玲、林祐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放款借據第7 條第2 項第1 款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
知或催告借款人之相關文件(需附回執正、反面)。
二、相對人徐雅玲、林祐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