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金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信用卡用卡須知第一條第三項第三款所載,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但不包含循環信用
利息、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補發手續費、逾期手續
費或…),惟依貴公司提出之帳單所載,請求之金額新臺幣
190,650 元包含循環利息、逾期手續費,則貴公司請求以新
臺幣190,650元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沈金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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